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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來函,強調課堂教學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正版內容之觀念。

類別:學務處 張貼者: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7-10 09:29:21 點閱: 60 (2532.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7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63678A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影視創作者權益,並協助師生建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正版內容之觀念,請貴校轉知教師於課堂教學如有使用影視作品需求,應採用合法授權資源,並避免使用盜版、側錄、未授權上傳或來源不明之內容,以防衍生著作權侵害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