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使用「自白書」、「事實陳述書」、「行為自述書」、「事件經過紀錄表」等相關表件之格式與使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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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張貼者 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28 11:03:08  點閱:34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1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21938G號函辦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凡涉及學生受獎懲事件之隱私資料,學校均應採行必要保密措施,避免陳述書或相關表件因格式設計不當而外洩學生個人或家庭敏感資訊。
三、 復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5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發生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時,應即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適切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措施,以協助學生行為改善及保障其受教權益。
四、 另該署已於108年1月1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637號函(本府108年1月14日以府教特字第1080014916號函),重申學校於教學現場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明確界定其性質與使用時機,學校於調查學生行為事實時,如需請學生陳述,應以釐清案情為目的,並尊重學生意願,不得預設犯錯立場或因學生拒絕撰寫而推論其違失;若教師基於輔導目的需透過「書面自省」引導學生反思,亦應避免併同作為獎懲程序之依據,並以培養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與自制能力為原則;至於事件經過之書寫,應限於事實釐清,不宜含有「自我檢討」、「犯錯事實」等文字,以維護學生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
五、 綜上,關於學校使用「自白書」、「事實陳述書」、「行為自述書」、「事件經過紀錄表」等相關表件之格式與使用時機,請貴校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確保學生受教育權、表意權及人格發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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