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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貴校服裝儀容委員會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應由校務會議選出,如說明,請查照。

類別:學務處 張貼者:學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4-08 12:08:24 點閱: 122 (2203.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1298號函(副本)、「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下併稱本原則)辦理。
二、 依據本原則規定,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循民主程序制定服裝儀容規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 次依本原則第2點第2項規定,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7至15人,其委員包括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四、 邇來該署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服裝儀容委員行政人員代表產出方式疑義,包括:設特定行政人員或特定職務者為當然委員、行政代表僅有部分由校務會議選出,或指定特定身分教師為代表等,與本原則所定之行政人員產生方式未符。
五、 據此,請貴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確依本原則規定,透過服裝儀容委員會循民主程序制定,服裝儀容委員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應符合上開規定,由校務會議選舉方式產生,以符規定並維護學生權益。